遺產稅法重法!財政部預告「擬制遺產課稅」5 大新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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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部因應憲法法庭「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」意旨,正式擬具了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修正草案,
主要針對「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財產」併入遺產課稅的相關爭議進行全面微調。
重點 1|責任分明:受贈人自己負擔稅額
過去生前贈與的稅負常造成繼承人之間的爭議。新制明確規定,死亡前 2 年內贈與特定親屬(包含配偶、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)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時:
* 納稅義務人:以「各受贈人」為原則。
* 負擔上限:受贈人僅以「自己獲得的受贈財產」為限負擔納稅義務,不會波及其他財產。
重點 2|保障配偶: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更合理
計算「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」扣除數額時,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,將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併予計算,保障配偶權益。
重點 3|角色轉變:遺囑執行人「代辦」不當「苦主」
刪除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稅「納稅義務人」的規定,不再讓遺囑執行人扛稅務責任;但同時增訂,有遺囑執行人的案件,可由其代理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、繳稅及申請復查。
重點 4|產權清晰:法院判決案件起算日明確化
特別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後,才經法院判決確定遺產權屬的案件,其遺產稅的申報期間與核課期間起算日規範,讓爭訟案件的開徵時程更明確。
重點 5|減輕負擔:取消 30 萬元分期繳稅門檻!
過去遺贈稅應納稅額必須在 30 萬元以上 才可以申請分期繳納。新制直接刪除此門檻限制,讓小額遺產稅的繳納資金調度更彈性、更便民!
總結觀點:
這次修法讓遺產稅的「權責分配」更加公平合理的落實,避免過去「沒拿到財產的人卻要幫忙繳稅」或「遺囑執行人承擔過重稅負」的痛點,分期門檻取消也大大降低了民眾的資金壓力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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