平均地權條例112年7月1日正式上路
-
商品資訊

一、禁止預售屋、新建屋換約轉售
112年7月1日以後購買的「預售屋」或「新建屋」買賣契約,除配偶、直系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外,不得讓與或轉售第三人。
符合以下內政部公告的6種特殊情形,可每2年換約1戶:
1.非自願離職且超過6個月未就業。
2.本人或家庭成員,罹患重大傷病或特定病症,須6個月以上全日照顧。
3.本人或家庭成員的房屋,因災害毀損而須另行租屋。
4.本人或家庭成員發生意外事故,導致第三人死亡,或重傷須6個月以上全日照顧。
5.原買受人死亡,其繼承人無意保留。
6.共同買受人間轉售或讓與。
符合以下內政部公告的3種特殊情形,可直接轉售:
1.配偶、直系或二等親內旁系血親之間換約。
2.買受人死亡後由繼承人依法繼承。
3.私法人因合併而承受,或解散清算後財產歸屬的換約。
該條文也要求建商,不得同意或協助契約讓與或轉售,違者均可按戶棟處罰新台幣50萬~300萬元。
內政部表示,將例外條款規範清楚,目的是讓已完成預售屋簽約後,卻發生重大事故無力繳款的民眾能有轉售機會,允許換約免受罰。民眾若要購買預售屋,需清楚評估自身是否擁有足夠的承擔財力,以免落入無法轉售的困局之中。
二、重罰炒作行為
若有以下情況,都可按交易戶(棟、筆)數,處罰新台幣100萬~5000萬元,且在期限內未改善,政府會連續開罰:
1.散播不實資訊,影響交易價格。
2.透過合謀的假交易,營造熱銷假象。
3.利用違規銷售影響市場交易秩序。
4.壟斷轉售牟利。
5.以其他影響不動產交易價格或秩序的操縱行為進行炒作。
但檢舉人需實名制且提出證據
三、建立檢舉獎金制度
民眾遇到「不動產銷售買賣」或「申報實價登錄違規行為」,可向縣市政府檢舉、提出證據。若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,將由實收罰鍰中提30%金額,當作檢舉獎金,最高1000萬元。
但檢舉人需實名制且提出證據
四、管制私法人購屋
符合以下內政部公告的6種使用情形,並經主管機關核可,私法人可購買住宅用房屋:
1.宿舍使用,但不得超過員工人數。
2.居規模的出租經營使用,持同一使用執照內有5戶以上。
3.衛生福利機構使用,如長照機構。
4.合作社購買住宅供社員使用。
5.參與都更或危老者,在整合階段購入屋齡30年以上、未達安全或耐震標準住宅,以及在公展或核准階段,非計劃內所有權人、實施者、出資者買受該該計劃範圍內的住宅。
6.其他經內政部公告之用途。
符合以下內政部公告的9種使用情形,私法人可購買住宅用房屋
1.公(國)營事業或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,如台糖、北捷、法扶基金會等。
2.金融機構轉投資的資產管理公司(AMC),如台灣金聯,買受不良債權擔保品,以及政府公開標售的住宅。
3.不動產經紀業買回其代理銷售的瑕疵物件,如海砂屋、輻射屋及凶宅。
4.參與法院拍賣。
5.買受文化資產保護法所定私有古蹟、歷史建築、紀念建築等。
6.依法律規定具有優先購買權者。
7.都市更新整合階段的迅行劃定地區(具急迫重要性),以及在公展、完成階段,計劃實施者、出資者及所有權人可交易計劃範圍內的住宅。
8.危老重建的起造人、所有權人,可交易計劃範圍內的住宅。
9.私法人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合建契約,而買受住宅。
新法也限制私法人取得房產的5年內,不得辦理移轉、讓與或預告登記。
五、解約申報登錄
政府為避免有人因「禁止預售屋、新建屋換約轉售」新規定,採取解約變成轉讓給第三人的做法,因此建立解約申報登錄制,讓預售屋市場更趨透明化。
預售屋買賣契約若解約,建商應於解約日30日內申報登錄,違規者將按戶棟處罰新台幣3萬~15萬元。若期限內未改正,將按次處罰,處罰二次仍未改正者,按次處30到100萬元罰鍰。
資料來源: 中華民國內政部地政司平均地權修法專區 https://www.land.moi.gov.tw/chhtml/news/1150
-
商品Q&A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