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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新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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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1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

    針對個人出售2014年前取得房屋,房地總成交金額達一定門檻者(即豪宅)定義。

    財政部說明,這類案件因不屬個人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,應以實際成交金額,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比例,計算歸屬房屋收入,再以該收入的17%計算出售房屋所得,併入個人綜所稅計算。

     

    修正內容

    在豪宅定義上

    1. 台北市過去是指交易金額逾7千萬元,本次修正為6千萬元

    2. 新北自6千萬元下修至4千萬元

    3. 桃園市、新竹縣、新竹市、台中市、台南市及高雄市自4千萬元降至3千萬元

    4. 其它地區則自4千萬元調整至2千萬元。

     

    算法  

    以實際成交金額,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比例,計算歸屬房屋收入,再以該收入的17%計算出售房屋所得,併入個人綜所稅計算。

     

    心得

    政府再增加民國105年1月1日以前取得房屋,未來要出售的財產交易所得稅。再針對高總價或增加稅收。

    可以關注這次豪宅的定義會不會變成未來的貸款額度限制。

     

    來源

    https://www.ctee.com.tw/news/20240216701488-430103

     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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