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售繼承、贈與房地,你該如何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稅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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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從房地合一稅上路後,「取得日」就成了決定稅金多寡的關鍵字。如果你的房子是從家人那裡繼承或配偶贈與過來的,報稅規則其實比一般買賣更有彈性。
核心觀點:時間追溯權
法律給予繼承人與配偶一個「穿越時空」的權利。只要「最源頭」的取得時間是在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,即使你是在 105 年新制上路後才拿到房子,原則上仍可適用「舊制」。舊制最大的好處在於「土地獲利免稅」,這對地價飛漲的區域來說是極大的省稅空間。
三大實戰案例分析
案例一:父傳子(繼承)
父親在 102 年買了房子,不幸於 105 年過世。兒子小明繼承後,於 107 年賣掉。
• 稅務觀點: 雖然小明是在 105 年(新制期)才繼承,但可以追溯到父親 102 年的取得日。
• 結果: 小明適用「舊制」,僅需針對房屋部分課徵財產交易所得稅。
案例二:夫妻傳承(配偶贈與)
先生在 102 年買房,105 年為了寵妻贈與給太太小美,小美 107 年賣掉。
• 稅務觀點: 配偶間的贈與被視為一體,取得日直接追溯到先生當初購入的那一天。
• 結果: 小美適用「舊制」,不被 105 年新制門檻擋住。
案例三:連鎖移轉(繼承+配偶贈與)
這是最複雜的情況:父親 102 年買房 → 105 年小明繼承 → 105 年底小明轉贈給太太小美 → 小美 107 年賣掉。
• 稅務觀點: 根據最新法令,這種「連鎖移轉」同樣能追溯到最源頭。只要最初的父親是在 104 年底前買的,中間經過幾次繼承或配偶贈與都沒關係。
• 結果: 小美依然適用「舊制」。
關鍵策略:一定要選「舊制」嗎?
雖然法律默認這些案例適用舊制,但你有「擇優選擇權」。
在 2026 年的稅務規劃中,我們常看到一種情況:如果該房地符合「自住六年的條件」(本人、配偶或子女設籍並居住滿 6 年),改選「新制」反而更賺!因為新制提供 400 萬元的免稅額,且超過部分的稅率僅 10%。
總結:
1. 看源頭: 只要長輩或配偶是在 104 年底前買的,你就有「舊制」這個護身符。
2. 算價差: 如果房子增值極多,且你符合自住條件,記得請地政士試算「自住新制」,或許能比舊制省下更多稅金。
房地產交易金額巨大,涉及所得稅、土地增值稅與契稅等各類稅目,建議在簽約賣房前,務必先確定你的「取得日」並試算兩種稅制的差異,才不會讓辛苦累積的資產被稅金吃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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